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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界下的拆迁热点拆迁管理条例急需修订北海

发布时间:2022-07-29 23:42:20 来源:乐鑫五金网

物权法视界下的拆迁热点:拆迁管理条例急需修订

物权法视界下的拆迁热点:拆迁管理条例急需修订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 什么是公共利益?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实在难以界定,《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在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在法学上,这里的“公共利益”称之为不确定概念。其界定应该由法官决定。法官需要在个案上通过创造性的裁判来赋予公共利益基本的判断标准,即把公共利益具体化。  有学者强调对“公共利益”必须作严格的限定解释。因为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次数太多了,开发商喜欢这块地,就找规划部门改规划,让规划部门下一个拆迁通知,这个地就是他的了。公共利益的界定理论上不难下定义,但是应该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既然是个人所有的房子,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要认定公共利益,不能不尊重所有人的话语权。而这方面的现行法律制度是有缺憾的。  有学者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提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没有办法加以列举的。以前在讨论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用法时,也列举了很多的条款,比如说修学校、高速公路之类的,但是具体类别很难做出明确的界定。最后讨论确定应该要引入一个程序性条款,让被拆迁主体投票。如果赞成票超过一定的比例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当中到底能否包含商业目的,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理解。世界各国的发展都不再仅仅把铁路、公园、学校看作是纯粹的公共利益,还有一些其他的商业目标,包括可能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发展所做的规划建设(包括拆迁)都可以被看作是公共利益。  有学者从诉讼法的视角提出,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有所谓的公益诉讼,实际上就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诉讼。这个公共利益怎么判断,我们从诉讼法的角度通常考虑这么几个因素:首先这个纠纷当中涉及到的应该是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人的利益,而一个人的利益有时候也可能会是公共利益,但是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是公共利益。但通常也并非必然,也可能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但是多数人的利益符合一定条件就很容易转化成公共利益,而且这个利益一定是长久性、稳定性的利益,且并不是一个隐性的利益。第三个标准,公共利益应该是连接性的利益,共损共荣,而且起到铺垫的作用。第四个更直观的标准,其往往是倾向于非经济利益,比如说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划,城市的规划一般来说是一个非经济的利益。  有学者强调认为,商业利益是否就一定不是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是否是对立的?在谈论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的时候,大家反复提到两个案子,一个是辉瑞案件,还有一个是帝国大厦拆迁案。美国纽约建帝国大厦的时候也遭遇到钉子户。但最后法官说,这个地方如果拆掉,将来建起帝国大厦以后,对纽约的发展是有利的,因此是公共利益。辉瑞案件也好,帝国大厦也好,法官都没有因为其是私人开发,而否认是公共利益。Windows给比尔盖茨带来了无穷的财富,但是也使世界进入了网络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我们不能陷入单纯的思维来认定公共利益。  有律师从法律实务的视角提出,作为拆迁政策,有根据商业利益开发和公共利益开发的两种类型。二者如何区别呢?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一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对此可以理解为,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该更靠近公共利益,有国家机关的用地,军事单位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的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应该是公共利益的领域。但是这些设施的开发行为有的是政府主导的,有的可能就是开发商代替政府做的。比如政府没有钱,可能要引入一些开发商进来,开发商赚取几年的运行费。所以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行为,只要符合用途,就应该是公共利益,不是这个用途的,就应该属于商业行为。  有学者认为,抽象地界定公共利益是不可能的,但在个案中却是可能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问题。因此这里有一个利弊衡量,平衡取舍的问题,也就是说,所得与所失哪一个更值得保护,这是一个判断的问题。如果是从城市的发展,市容的美化角度为理由,否定私人财产权,利弊的取舍是失衡的。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有学者认为,应该由法院去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但有学者认为,虽然应该是将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更多的交给法院。但是在现在的中国,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法官是走不到这一步的。现行的拆迁管理条例设定了行政的程序,做出一个行政裁决,这种裁决生效是具体行为行政,有两条路可以选,一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自己去强制执行,另外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是非诉强制执行,法官进行的仅仅是行政要件的审查而不是合法性的审判,因为不是行政诉讼案件而只是非诉强制执行的问题,最多法官拒绝执行,但是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还是有执行的权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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